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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白鸭”清代民间的顶凶卖命乱象

网络整理 2019-05-15 最新信息

顶罪代刑现象由来已久。东汉后期,被举荐为贤良方正的刘瑜上书朝廷时提到,当时的地方官府贿赂横行,残民以逞,导致民怨沸腾,化身贼党,官府又兴兵诛讨,在这种情形下,“贫困之民,或有卖其首级以要酬赏,父兄相代残身,妻孥相视分裂。”(《后汉书》卷)由此以后,顶罪代刑无代无之,而尤以清代为最甚。考察清代民间顶凶卖命的历史,或许可为我们更为清晰地认识此种司法乱象提供一面镜子。

清代司法中的“宰白鸭”现象

清朝嘉庆年间,名吏张问陶任莱州知府,一次,他受省按察使衙门委派,覆审即墨县一命案。在覆问过程中,凶犯王小山对杀人罪状供认不讳,其供词熟练流畅,与原供无丝毫出入,似背诵好了一般。这种情况自然引起了张问陶的注意,再仔细端详王小山,见其年不过二十,手无缚鸡之力,根本不像杀人凶手的样子。张问陶心想其中恐怕有冤情,在他的再三开导之下,王小山终于承认自己是代人受过,真正的杀人凶手是富家公子屈培秋。原来,王小山一家债台高筑,不得已收了屈家二百两银子,约定由王小山为屈培秋“顶缸”,供词全是事先商量好的。张问陶廉得其情,既怜小民之艰辛,复恼富人之奸狡,遂援笔判道:

杀人者死,律有常刑,所以惩凶匿、儆邪辟也。若有钱可以买代,则富家子弟将何所顾忌?皇皇国法,是专为贫民设,而非为富豪设矣。有是情乎?有是理乎?……屈培秋以口角细故用刀杀人,其罪已不可逭。而又不束身司败,以二百金买人一命,蔑视王法,殆无是过。夫使二百金可买一命,则家有百万,可以屠尽全县。以一案而杀二命,其罪更何可恕?须知,前一杀尚出于一时愤懥,或非居心杀人;后一杀则纯为恃富杀人,有心杀人。误杀者可免抵,故杀者不可免也。屈培秋应处斩立决,并于行刑前先杖二百。王小山顶凶卖命,依律亦应杖责,姑念出自孝心,为养活父母计,应从宽免责。……(襟霞阁主编《张船山判牍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第57—58页)

“宰白鸭”多见于闽、粤两省,或许与当地的械斗之风有直接关系。赵翼在《簷曝杂记》中写道:“闽中漳、泉风俗多好名尚气……民多聚族而居。两姓或以事相争,往往纠众械斗,必毙数命……未斗之前,各族先议定数人抵命,抵者之妻子给公产以赡之。故往往非凶手而甘自认,虽刑讯无异词。凡械斗案,顶凶率十居八九也,其气习如此。”清后期的周寿昌也在《思益堂日札》中写道:“今时广东、福建顶凶之弊,惟械斗案最多,恶习相沿,殊不易破。”

顶凶卖命的原因

顶凶卖命在清代为何多发,以致成为命案的常态?仔细想来,恐怕其间既有技术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更有社会的原因,而制度原因和社会原因尤其值得关注。

其一,“重供不重证”的证据制度是顶凶卖命现象的制度诱因。有清一代,“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汪辉祖《佐治药言》)因为清律中规定,除了罪犯在逃,可以“众证明白,即同狱成”,在一般情况下,“内外问刑衙门审办案件……鞫狱官详别讯问,务得输服供词”。(《大清律例·名例》)又规定:“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本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责取囚服辩文状。如不服者,听其自行辩理。”(《大清律例·断狱》)制度既然如此,于是实践中承审官员心中只有口供,“一经认实,即为了事,究竟所供者是否可信,不暇问亦不愿问也。”尤有甚者,“明知其为‘白鸭’,而亦就供论供,不复穷诘。”(《张船山判牍菁华》,第59页)客观地讲,“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有其历史的合理性,然而其缺陷和不足之处也是非常明显的。司法实践中,主事者如果不能以职业良知纠正制度之偏,极易酿成冤假错案,可见制度对人的巨大作用。进入民国后,“重供不重证”的证据制度一变而为“重证不重供”,民间的“宰白鸭”现象才渐渐减少。

其二,贫富不均的现实是顶凶卖命现象层出不穷的社会土壤。“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是杜甫笔下唐代贫富悬殊的冷峻写照,也是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普遍现象,清朝自然也不例外。清朝的特殊性在于,社会下行的压力与巨大的人口因素叠加,使得贫富不均的问题更加突出。据文献记载,乾隆末年,中国人口已接近三亿,而到道光中叶,人口更是突破了四亿。在经济凋敝、人口爆炸的大背景下,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无业游民,人命贱如草芥。然而,土地兼并的进程如脱缰的野马,社会财富高度集中,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乾隆皇帝的宠臣和珅占有土地达八十多万亩,和珅的家人也各有田六万多亩。乾隆十三年,湖南巡抚杨锡绂说:“近日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陈明米贵之由疏》,《皇朝经世文编》卷39)道、咸之后,依靠军功起家的湘军、淮军将领们也化身为各地的大地主。湖南湘乡曾国荃拥有耕地六千亩,安徽合肥李家占据的土地竟然达六十万亩之多,河南项城的袁甲三占有的耕地也有四千亩到五千亩。《红楼梦》借刘姥姥之口道出了当时的冷峻世情:“这样螃蟹……再搭上酒菜,一共倒有二十多两银子。阿弥陀佛!这一顿的钱够我们庄稼人过一年了。”(《红楼梦》第三十九回)正是这种贫富悬殊的残酷现实使得富人和贫民之间的买命“交易”成为可能。“唯其贫富不均,所以富者可恃富以杀人,贫者束手以待人杀。”(《张船山判牍菁华》,第59页)若这一社会土壤不彻底改良,顶凶卖命现象就不可能完全消失。

结语

顶凶卖命只是清代司法乱象之一,回首这段历史,不仅使我们有儆于旧中国的黑暗和腐朽,更会唤起我们内心深处对司法工作的敬畏。正如纪晓岚的父亲纪容舒所言:“甚哉治狱之难也,而命案尤难。有顶凶者,甘为人代死……讼情万变,何所不有!司刑者可据理率断哉?”(《阅微草堂笔记》卷5)光绪年间的陈惟彦也曾郑重提醒道:“余历任府州县,所讯顶凶案频有之……余为此惧,故不愿久任地方,特书之以戒子弟,切勿轻任法官,万一任之,断不可掉以轻心也。”(《宦游偶记》卷上)(中国法院报)

本文作者:渭南日报(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69069545464607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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