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信息网

首页 > 最新信息 / 正文

顾客购物时不慎摔伤 商场是否要进行赔218.28.225.221偿_河北

网络整理 2018-12-24 最新信息

  顾客购物时不小心摔伤,商场是否应对受伤消费者进行赔偿?近期,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顾客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某超市承担90%的责任。

  2018年1月一天,王某到某商场购物时,因地面湿滑在门口摔倒,被及时送进医院。经诊断,王某的伤情为左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炎。王某共住院治疗22天,共花费各种医疗费用43477.14元,全部由某商场垫付。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因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与某商场多次协商无果,王某遂将其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期间,某商场以在保险公司投保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通知某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王某进入商场后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被告某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王某年事已高,且有退行性骨关节炎,出门应有家属陪护,尤其在公共场所出入门时更应有人搀扶。现王某自己进入商场而摔倒受伤,自身轻信不会发生危险,故对损害的发生本身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被告某商场承担90%的责任。某商场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根据合同约定,并参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商场按责任比例承担,该商场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应予扣减。

  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某商场作为一个经营性的开放场所,对进入其中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保持其场所内干爽整洁,地面平整,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原告王某因地面湿滑造成摔倒受伤,说明某商场未对消费者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p

Tags:商场   摔伤   原告   顾客   购物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