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信息网

首页 > 本地信息 / 正文

张家口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恶势力阿德马城寨等犯罪案件

网络整理 2018-10-20 本地信息
(原标题:张家口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恶势力等犯罪案件)

近日,张家口市桥西区、宣化区、万全区、涿鹿县、怀来县、沽源县和阳原县等地法院,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7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共判处3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4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4名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1

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人刘慧泽等盗窃、故意伤害、职务侵占、非法侵占农用地案

被告人刘慧泽、侯占北、陈瑞明、国爱军、陈怀、王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供电部门审批,私自接电,造成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电费损失135313.6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慧泽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被告人刘慧泽、侯占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资金300000元用于个人,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慧泽、罗久福、国爱军、王志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修建村级公墓,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性质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以被告人刘慧泽为首的,国爱军、侯占北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刘慧泽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和非法侵占农用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侯占北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国爱军犯盗窃罪、非法侵占农用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瑞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罗久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志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

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人张科等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张科、刘向东、张晓宁、任艳娇等人,自2017年以来在宣化区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先后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被告人刘向东犯寻衅滋事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零十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零十日;被告人张晓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任艳娇犯寻衅滋事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3

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人任强等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任强、张帅(小)和张帅(大)等三人,采用暴力手段欺压他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先后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在一定的区域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任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与其2007年犯敲诈勒索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帅(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帅(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

涿鹿县被告人王仲瑞等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王仲瑞、王仲乐、李春伟、王飞、苑海兵等人,自2017年9月以来,多次纠集在一起,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在涿鹿县境内进行暴力讨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涿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仲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仲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春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王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苑海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5

怀来县被告人杨民等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杨民、姬云龙、杨正枢、杨国等人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他人轻伤,其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系恶势力犯罪。怀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姬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杨正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杨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6

沽源县被告人孙鹏宙等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孙鹏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被告人孙鹏宙纠集常鑫、孙洋、程彦龙多次在公共场所闹事,并任意损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507元,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系恶势力犯罪。沽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鹏宙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常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孙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程彦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7

阳原县被告人王钟海、李铁等聚众斗殴案

被告人王钟海与被告人李铁、张晓龙、季彭、米宏博双方持械聚众斗殴,阳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钟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晓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被告人季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被告人米宏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张家口市两级法院把涉黑恶案件审理作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中之重,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坚持依法严惩的方针,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舆论氛围。在下一步工作中,全市法院将继续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严格公正司法,精心审理好每一起涉黑恶案件,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

Tags:犯罪   法院   恶势力   宣判   滋事罪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