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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男子纳妾,小心犯忌要获罪

网络整理 2019-07-01 最新信息

妻妾成群的有钱人家和仕宦之家, 在明代各个时期均十分普遍。如明初大将汤和:“家畜妾滕百馀, 暮年悉赀遣之。”“宝庆公主, 太祖最幼女, 下嫁赵辉。家故豪侈, 姬妾百馀人。”宣宗时有个尚书名叫吴中, 十分贪财, 生活腐朽糜烂, 纳妾十余人。又某侯家有很多姬妾, 与宾客戏双陆, 令姬妾三十衣绯绿代长行。嘉靖中, 南京兵部尚书湛若水, 嗜财色, 纳妾数十人。

明代男子纳妾,小心犯忌要获罪

明中叶以后, 士人及第或官都下者, 往往买京妇为妾。另据《冬夜笺记》记载: 明代习尚,“士人登第后, 多易号娶妾, 故京师谚曰: 改个号, 娶个小。”昔万历时期的名相张居正“末年以姬侍多, 不能遍及”。

不仅官宦人家、有钱人买妾十分普遍, 甚至太监也纳妾。如天顺初太监吴诚除了有妻子外, 还有姚氏小妾。天启中, 阉党张我续有妾百馀。虽然明代法律将无子作为纳妾的唯一原因, 但现实生活中, 仍有一部分人利用各种手段来纳妾, 以满足自己骄奢淫逸的糜烂生活。

明代男子纳妾,小心犯忌要获罪

对于有钱有势者的纳妾行为, 明代社会习俗并不加以限制, 甚至也不否认一个平民———通常只要他有了足够多的钱就可跻身社会上层———拥有多妻的权利。而且, 事实上也找不到明代有正式将多妻限为某种阶层独有特权的强烈主张。明朝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确认了纳妾的合法性, 纳妾也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

但为了维护封建伦理道德, 明代法律也对纳妾作了一些限制, 除了限制纳妾的数量以外,还规定: 居父母丧不得娶妾、祖父母或父母被囚禁不得娶妾、同姓不得娶为妾、亲属妻妾不得娶为妾、逃亡妇女不得娶为妾、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女为妾、奴婢不得私自嫁与他人为妾。

明代男子纳妾,小心犯忌要获罪

除此以外, 明代还规定义父不得收义女为妾。违者一律依法治罪。英宗正统三年十一月,“民有收义女为妾者, 法司论奸, 大理寺评事王亮奏请行勘, 原责与谋合人, 果系义女, 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为妾, 而立约明白,两相愿者, 不治罪, 不离异。从之, 著为令。”

​另外, 品官也不得娶娼妓以及良家女为妾。正统十年,“福建左布政方正诱取福州中卫指挥单刚妻马氏为妾, 按察使谢庄诱取福建左卫指挥张敏女为妾, 又在百户陈亮家挟娼饮酒。事发, 下巡按御史问, 得实, 遣戍大同。是年, 辽东苑马少卿黄琰娶所部定辽卫千户萧成翟广女为妾, 往来饮酒淫乐。吏部都察院执治, 命降为行太仆寺主簿”。

明代男子纳妾,小心犯忌要获罪

正统元年二月,“应城伯孙桀诿娶良家子为妾, 责业太学不谢, 见劾, 下锦衣狱”。大臣奉命出使, 不得也中途娶妾。正统七年十一月“甲申, 监察御史时纪使陕西, 枉道还里, 胁长垣民女为妾, 下之狱”。正统十三年十二月乙丑,“南京监察御史葛崇先自朝回, 道娶妾, 寻坐事, 戍铁岭卫”。

本文作者:畅享生活之韵(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708207872037093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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